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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特殊教育学校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章程
2018-10-31 16:24:58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沟通协作,组织学生家长和社区群众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教育工作,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更好地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实现群众满意目标,经研究,成立泰兴市特殊教育学校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

第二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是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指导的学生家长、社区群众、教职工代表共同参与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与家长委员会同是家校联系的桥梁,主要作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协调者和推动者。

第三条  家长共同发展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使家长成为学校教育的合作者和推进者,从而为学生健康成长创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由家长代表、附近社区代表(包括政府及部门和群众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中的家长代表由各班班主任、科任教师共同推荐,社区群众代表由附近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推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会议推荐。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家长委员会会长、家长学校校长一般由学校推荐为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的成员。所推荐名单经家长代表、学校和社区三方协商后,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认,由学校颁发聘书。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控制在班级数的1.5倍以内。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一般为两至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毕业、转学等离校学生的家长代表,工作调离学校施教区或户口迁出学校施教区的社区群众代表,工作调离学校或退休的教职工代表,其委员资格自动辞去。连续六个月不参与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工作的,其委员资格视为自动辞去。

第七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支部组织、校长室在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委员大会表决确认。常务委员会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包括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和家长学校校长等。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德能兼备、热心教育的人士担任,学校领导一般不兼任。

第八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可下设年级、班级的委员会,运作参照学校模式。

第九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较全面地理解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

2.思想进步,由一定的文化素质较高,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乐于为学校教育事业服务,乐于为学生服务。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关心、支持学校发展,能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4.重视对子女的教育与培养,以身作则,有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和成功的家庭教育经验。

5.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能为学校献计献策,肯办实事。

6.联系群众,在家长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影响和号召力,并乐于为家长服务,能凝聚并正确引导家长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和维护合法权益。

7.能保证参与相关活动,并有一定的组织、策划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参与学校管理。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选派学生家长和社区群众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学生家长和社区群众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协助学校处理重大偶发事件;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配合学校开展各种评选、表彰活动;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宣传优秀教师的教育故事,宣传学生家长、社区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弘扬正能量。

第十一条  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联合家庭和社区的人力和资源,帮助和支持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教学活动;与学校一起组织学生家长和社区群众参与家校共同发展论坛、校园开放日、志愿服务、家长进课堂等家校合作活动;对学校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监督,与学校共同做好保障学生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促进社区教育,支持和帮助学校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创设条件。

第十二条  搭建家庭、学校和社区沟通的桥梁。及时了解反馈学生在校外的表现,收集学生家长和社区群众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彼此联系,增进了解和交流;经常了解学生在家庭的表现和对学校、教师的看法,与学校和教师一起肯定和勉励学生的进步,解决和化解学生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做好思想工作;向学生家长、社区群众和学校职工公开个人联系方式,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

第十三条  创设学校发展和学生成长的有利环境。积极挖掘和发挥学生家长、社区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优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校园文化建设、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实践活动等方面,为学校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四条  帮助学校开展并指导家庭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帮助、指导学生家长提高教育素养,落实学生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动员和组织学生家长参与家校共同发展论坛活动,推荐优秀家长介绍家庭教育经验,促进学生家庭的亲子共读等活动;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增进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第十五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禁聚众闹事、违规收费以及要求学校开展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的活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提出改进意见。

2.作为学生家长、社区群众或教职工的代言人,发挥对学校工作的支持、督促和协调作用,参与学校各类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的监督和评议,收集和向学校反馈意见和要求。

3.反馈学生家长、社区群众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的批评或表扬意见。

4.在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换届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5.参与、监督和评议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及下设行动小组的各项工作,研讨有关事宜,提出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6.对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7.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提升自身素养和水平,共同促进形成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2.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和培养目标,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参与、协助和支持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并提供改进建议。

3.沟通学校、社区与家庭,促进提高学生家长家庭教育水平。

4.就学校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执行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的决议。

5.收集学生家长和学区的信息和资源,引导家长和社区人士关心和关注学校教育,支持和参加各项活动。

6.协助学校处理重大偶发事件。

7.执行有关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例会制度。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提出议案并研究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行动小组的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和评议。

第十九条  建立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与学校定期沟通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及其家长和社区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讨论、落实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其他各项工作。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结合学校实际设立若干行动小组。可按活动类型设民主管理、家庭教育、家校协作、志愿服务、咨询宣传等行动小组,小组名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个行动小组围绕目标制定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并开展系列活动来达成目标。行动小组组长、副组长在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中推选。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家校共同发展委员会评议制度。家校共同发展委员可通过问卷调查、家长评议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督导评估,客观评价规范收费情况、教学管理水平、师德师能师风建设和惠民措施落实等情况,并及时将相关结果反馈给学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于泰兴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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