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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省特级教师 后备人才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6-24 19:31:15   来源:   点击:

各市(区)教育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科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泰州市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评选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泰州市教育局

                                  2020515


 

泰州市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评选与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教书育人、敬业奉献,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构建卓越教育体系,助推泰州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文件精神,参照《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是在市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三级梯次基础上评选出的更高层次的市级骨干教师,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对象原则上在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中遴选产生

第三条 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市教育局参照各市(区)中小学教师总数,结合各市(区)师资队伍建设实际,下达推荐名额。乡村学校教师占推荐人员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同等条件下,具有一年及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支教经历的优先。推荐和评选适当向薄弱学段、学科倾斜。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推荐人选不得超过推荐总名额的20%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泰州市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评选的范围为全市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发展中心(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馆)、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与研究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对象为泰州市学科带头人或特别优秀的泰州市教学能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职业道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当地教育界有较高声望。曾获得过1次市(区)级及以上的师德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等表彰称号(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适当放宽要求)。5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师德考核均为优秀等次。对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2.教育工作。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与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近5年,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或担任团队、社团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3.教学工作。

1坚守教学一线。坚持在一线教学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过2轮循环教学(小学可为小循环)或连续担任3届以上毕业班教学工作。

2)教学业务能力强本人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基本功、优质课竞赛中获得过市(区)级一等奖以上成绩,或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技能大赛等相关活动获得过市一等奖以上成绩。

3)教学质量高教学成绩特别显著,学生每学年课堂教学满意度在90%以上,并形成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风格和教学特色。

4.教研科研工作。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学内容、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5年曾获得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主持市级科研课题或参与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课题研究(作为主要参与者或主持子课题);5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本学科专业研究论文(其中至少1篇须与课题研究相关)或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学科专著。申报人员制作A级泰微课5节以上者评选时优先考虑(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除外)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5.示范引领。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指导作用,近5年开设过3次以上市(区)级及以上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学术讲座或担任过3次以上市(区)级及以上业务培训的主讲教师(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适当放宽要求),或参加过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试命题等;具有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近5年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听每位被指导教师课每学期不少于8节,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在市(区)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中获奖。

6.继续教育。积极参加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或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近5年来,每年参加各类继续教育72学时以上(其中校本培训最多按20学时计入,教研活动最多按20学时计入),每年至少阅读1本教育类专著并撰写有一定质量的读书笔记。

7.学历资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8年,中学(含职业学校)教师必须具有高级教师(包括高级讲师)任职资格,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中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已获得教育硕士学位或其他教育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视同满足以上学历条件要求。

第六条 有关人员附加条件

下列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教研员:1)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或公开课等教学活动。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3)本学科的教研活动和教育教学质量在全市领先。(4)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有新意,5年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对实际工作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的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基本条件中的3篇)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

2.校级领导:(1)任领导职务前,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5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优秀骨干教师,并为所在市(区)同行公认。(2)任领导职务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本学科教学质量领先于同类学校。及时了解本校一线教学状况,每年听课在40节以上。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平均周课时不低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3/5的,可按普通教师推荐。(3)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加强科学规范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个人申报、学校提名。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学校根据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的条件和培养目标,成立考核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通过并公示后,向市(区)教育局报送。

第八条 市(区)考核初审。各市(区)教育局分别对推荐对象的职业道德、施教能力、科研水平、教学实绩等进行考察,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民意测验、组织专家听课、查看备课记录和学校提供的近两年分工表及课程表、教学实绩认定、个别谈话,听取本地区同学科教师的意见等形式,逐一进行全面考核,形成考核意见。符合条件人选经市(区)教育局同意后上报市教育局。

第九条 市教育局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泰州市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将采取听课考查、审阅材料、组织答辩等方式对上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教育局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并在泰州教育网对外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积极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勇于开拓创新,在实施素质教育中起示范作用。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每年至少在市()及以上范围内开设两次高水平的观摩课、示范课或专题学术讲座等。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市和市(区)组织的学科智囊团等学术活动,同时完成市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研究及其它任务。积极参与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每年至少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一篇较高水平的有创新和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

第十二条 认真完成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每位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应与l3名青年教师建立指导关系,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使其成为所在市(区)的教学骨干。

 

第六章 培养和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激励后备人才自主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和知识结构,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与水平,为后备人才快速成为省特级教师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高校、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三方协同培养机制,按学科组建研修工作坊,聘请高校专家和中小学教学一线名师担任导师,组织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专项培训,市、市(区)协同培养。培养方式主要为理论研修与教育教学实践、面授与自学、线下与线上、集中培训与分散研修相结合。

第十五条 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培养周期为两年。培养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局和各市(区)教育局、所在单位共同负责,日常管理以市(区)教育局和所在单位为主,重点加强对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的履职情况督促和检查。

第十六条 培养期间,市(区)教育局和所在学校要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培养对象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有关学校应安排经费,用于后备人才参加培训往返差旅费以及其他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每年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以市教育局为主,市(区)教育局协助。考核合格,由市(区)教育局或所在学校每年发放不低于4000元教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 两个培养周期内未达到培养目标或调离教育系统的,不再享受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相关待遇。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省特级教师后备人才称号。

1)年度考核不合格;

2)擅自离开泰州教育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评选上年度1231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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